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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案例
上海调查取证: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应否承担赡养责任
2023-11-22 13:08:36
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应否承担赡养责任 案情: 原告张某、李某夫妇年迈近70古稀之年,家处农村,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生育子女三人,由于生活上海婚姻调查在困难时期张某夫妇二人无能力抚养自己的儿女,便将其中两个子女,张二(2岁)、张三(1岁)送(托附)亲友代养(未办理任何手续),由于自身体弱多病,勉强将大儿子供养长大,成家立业,2000年大儿子患病去逝,没有生活来源。张某夫妇年老体衰,生活没有依靠,生活极度困难,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50年代托附给亲友抚养的张二、张三告上法庭,要求张二、张三尽赡养义务。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没有尽抚养子女的义务,不应当要求尽赡养责任”。张二、张三已被人收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生父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所以二原告张某夫妇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李某夫妇在50年代将张二、张三托附给亲戚抚养是生活极端困难的情况下所为,是为了给孩子求一条生路,并非不愿意抚养孩子,且托附别人抚养并非收养,实质形成的是寄养关系。张二、张三虽然是原告夫妇的亲戚抚养长大,原告虽因客观原因未对被告张二、张三尽抚养义务,但根据宪法规定,父母有扶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但在张某夫妇年老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被告张二、张三仍应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延伸阅读:首例法院判决支持精神赡养案引出的争议